世界快资讯丨北大法学院副院长、电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直播电商的管理框架应遵循线上线下统一的平等原则

北京电子商务协会   2023-04-14 12:16:29


(相关资料图)

在北京电子商务协会主办的“凝心聚力 共赴未来—北京电子商务协会换届大会暨直播发展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发表了题为“确立直播电商科学监管框架,促进直播电商稳定健康发展”的主题演讲,就“直播电商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诸多法律问题,如直播账号归属、广告代言行为界定、平台和MCN机构责任定性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薛军: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来跟我们电商协会的朋友们做个交流。我这里非常简要的谈谈我对国家直播电商的一些政策相关问题的思考。当然,因为我既然是研究法律,更多还是关注监管问题,关注直播电商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直播电商内生了很多的法律问题,其中之一即直播帐号的权属归属问题。不久前也在仲裁委的案件中,涉及到直播帐号的归属问题,一个主播成长起来以后,就跟公司闹翻了,擅自把帐号改了,不合作了。公司提起仲裁请求,要求把他的帐号归还公司,同时还要主播赔偿相关的违约金,对于这个案件的处理还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支持了公司的一些诉讼请求。事实上,类似的案件很多,有很多借别人的名义进行直播,或者用别人的身份证开帐号进行直播,出名以后就有很多的纠纷。直播帐号跟MCN机构在以前的话不能以机构名义开帐号,是以个人名义,个人将来如果要独立了,自然就会发生一些纠纷。这里面就要通过合同明确的约定,来确定一些直播帐号的归属。 那么,MCN机构如果派出一个主播到这个平台上去开个帐号进行直播,那么这个主播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机构要为它负责,独立主播的这种法律责任定性又应该如何界定? 这个主播是不是属于劳动者,现在也有很多法律人士关注这个问题,MCN机构用非常严苛的条款来约束这些年轻的主播,为他设置特别高的违约金,这被认为是法律上的陷阱。我们在提醒相关部门予以关注,法律的底线也是不能突破的。约定很高的违约金,法院是不是会支持的,我们认为对于一些MCN机构对于主播的培养带有风险投资的这种属性,不能够以通常意义上的合同角度来看待他的违约金问题。一个MCN机构可能培养很多人,但是真正能够火起来的也不多,少数的那么几个人成本,收益要分摊其他人的成本,所以他跳槽产生的违约金的问题,自然就会反映出整个企业的这方面的经营成本。 直播活动所涉劳动关系适用,要以具体业务来判断是不是构成劳动关系,从而是不是适用《劳动法》上的一些规则,也提醒我们的从业者注意,还是要重视对于那些主播基本的人身权益的保障。如果你要锁定他,对他进行独占性的所谓资源配置,让他只能为你工作,有很大的可能性,这个法院认为你和他之间有劳动关系,你就要承担《劳动法》上的这种责任。但是如果你倾向于跟他建立更灵活的合作关系,那就不要对他的合作条件过于苛刻,这是一个平衡的关系。 不久前刚刚有一个很重要的互联网广告的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发布了。其中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就是关于主播直播行为,是不是在一刀切地被纳入到广告行为中来进行归置,主播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被归入到广告代言的活动等等。这样的话,我们看最新的法律文件,实际还是比较实事求是的,没有一刀切地进行定性。按照这里面的边界,其实仍然不是那么清晰。 但是如果我们的网红红到一定程度,以至于本身自带流量,具有一种独立的社会知名度,你来为这个产品做直播,是很有可能被认为属于一种广告代言行为。但是一般的更多的是通过对于产品的介绍,本身不以自己的公众认知度来为这个产品做一些直播,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属于一种广告代言。这里面有很多的一些法律上的边界问题,需要把它进行确定。如果构成广告的话,可能要有一些标识。特别是我们如果直播平台采取一种付费推广的模式,本身付费推广如果按照以前的百度付费搜索模式,需要下面标明是广告的。 回到上面独立主播的法律责任定性界定问题。首先,对于直播电商平台责任要有一个合理的界定。虽然叫直播平台,但是做的事情不一样。 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是区分销售类的直播和导购类的直播是不一样的,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建立合理有区分的直播平台的责任。当然,这是一个很大的话题。 另外, 对于直播活动是不是用广告进行归置?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是要有一定的限定性,要根据业态的具体属性来进行具体的判断,而不能进行一刀切的认定。究竟是用广告作为一个主要的归置抓手还是用平台责任作为一个主要抓手,我个人认为还是要以平台责任作为主要的抓手,而把这个广告作为一个辅助性的抓手,二者进行合理的分工,可能是比较合适的。 我们对于直播电商的市场主体科学合理的管理框架还是应遵循线上线下统一的平等原则,而直播营销活动的管理则应梳理行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建立宽严相济、守住底线的制度框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避免重复叠加的监管体制。还要建立监管的政策对话机制。今天这个模式非常好,北京电商协会直播专业委员会以后要发挥起这样的功能。我相信很多时候监管部门包括一些行业主管部门非常希望推进行业的发展,有时候产业发展太快,里面的一些问题或者新的业态,大家不一定是特别了解,这时候应该有一个对话机制,沟通机制。把企业的需求、痛点能够跟行业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很好沟通,寻找一种妥当的解决方案,形成很好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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